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6號
TNDV,104,訴,306,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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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童世和
代 理 人 邱偉民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林老長等6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老長、黃敏、錢文欽盧當、林是、楊常陳永順吳老啼吳百年李牛母、李水、呂炭楊双石楊双鉄楊濫楊達蔡區、江水、謝新佃楊準黃查某楊丁士楊旭楊羗楊加禮楊利已、楊度、林久、黃春來之住所或居所,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吳芋籃、林有福、蘇其來、謝文清張稠吳楊查某黃連輝黃勝義吳進和吳進乾吳明傳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狀之法定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老長、黃敏、錢 文欽、盧當、林是、楊常陳永順吳老啼吳百年李牛 母、李水、呂炭楊双石楊双鉄楊濫楊達蔡區、江 水、謝新佃楊準黃查某楊丁士楊旭楊羗楊加禮楊利已、楊度、林久、黃春來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 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經按起訴狀所載被 告吳芋籃、林有福、蘇其來、謝文清張稠吳楊查某、黃 連輝黃勝義吳進和吳進乾吳明傳等人之住所送達訴 訟文書,均經退回,致未能合法送達,亦應限期補正,並提 出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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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