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童世和代 理 人 邱偉民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林老長等6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老長、黃敏、錢文欽、盧當、林是、楊常、陳永順、吳老啼、吳百年、李牛母、李水、呂炭、楊双石、楊双鉄、楊濫、楊達、蔡區、江水、謝新佃、楊準、黃查某、楊丁士、楊旭、楊羗、楊加禮、楊利已、楊度、林久、黃春來之住所或居所,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吳芋籃、林有福、蘇其來、謝文清、張稠、吳楊查某、黃連輝、黃勝義、吳進和、吳進乾、吳明傳等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 起訴狀之法定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老長、黃敏、錢 文欽、盧當、林是、楊常、陳永順、吳老啼、吳百年、李牛 母、李水、呂炭、楊双石、楊双鉄、楊濫、楊達、蔡區、江 水、謝新佃、楊準、黃查某、楊丁士、楊旭、楊羗、楊加禮 、楊利已、楊度、林久、黃春來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 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經按起訴狀所載被 告吳芋籃、林有福、蘇其來、謝文清、張稠、吳楊查某、黃 連輝、黃勝義、吳進和、吳進乾、吳明傳等人之住所送達訴 訟文書,均經退回,致未能合法送達,亦應限期補正,並提 出上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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