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0號
TNDV,104,補,60,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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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翁綺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桂蘇忠良蘇煜翔蘇凡傑間請求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詳細確定之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分割之遺產明細、分割方法及分割
  比例均不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表明詳
  細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表
  明得對上開被告為請求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內容之具體原因事
  實及法律依據,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起訴狀聲請本院調閱之被繼承人蘇梁彩秀戶籍、繼承系
  統表(有台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繼承登記資料可參)
  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送之被繼承人蘇梁彩秀遺產稅申報書
  等資料,均已到院,原告應自行申請閱卷並依法定程式起訴
  繳納裁判費,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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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