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97號
TNDV,104,補,19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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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周水樂
被   告 陳方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740元(原告主張
被占用土地之寬度為1.5公尺,長度為20公尺,則占用面積為3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2,358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
此計算為670,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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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