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郭松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
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約53.175平方
公尺之給排水道遷移,並將上開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及全
體共有人,則原告就此部分起訴之利益即係前開遭占用土地之價
值,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50元(計算
式:遭占用土地面積53.1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平
方公尺=106,35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
占用上開土地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