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8號
TNDV,104,補,158,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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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何氏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生護理之家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166,2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惟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則依該規定,
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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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