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陳怡如
被 告 蔡澄源
蔡金石
蔡榮木
蔡榮聰
蔡文鳳
蔡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4,590元(依被告蔡
榮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土地登記謄本,系爭占
用土地面積為16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3,700元/平方公
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594,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