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24號
TNDV,104,補,124,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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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謝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玉鳳即台灣沛歐力服飾行張文和邱珮綺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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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