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謝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玉鳳即台灣沛歐力服飾行、張文和、邱珮綺間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
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