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高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財團 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 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 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 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3年7月12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 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 第6冊第10頁第94號)。為因應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第14 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計2條,並依 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財團法人高清愿紀念慈 母文教公益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4屆 第3次董事會議事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3月20日南市 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為證, 然查本件修正之捐助章程條文,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為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段規定及說明,該章程之變更 ,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 定。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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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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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
│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
│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以│高清愿紀念慈母文教公益基金會」(以│
│下簡稱本會),英文全名為「Dr. C. │下簡稱本會) │
│Y. Kao's Non-Profit Foundation of │ │
│Culture & Education (In Memory of│ │
│His Mothe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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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
│本章程訂於民六十三年一月,於民國八│本章程訂於民六十三年一月,於民國八│
│十六年五月九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一0│十六年五月九日第一次修正,民國一0│
│二年八月八日第二次修定,民國一0三│二年八月八日第二次修定。如有未盡事│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三次修定。如有未│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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