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86號
TNDV,104,司拍,86,201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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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廖志偉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翁惠滿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翁惠滿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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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