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廖志偉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翁惠滿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翁惠滿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