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蔡易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劉伯祥即劉泰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 款、票據、透支、墊款、信用卡消費款,設定新臺幣(下同 )4,1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 國129年11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於99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 3,440,000元,借款期間為20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第三人於103年8月19日後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2,899,5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已於102年11月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 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貸款約定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件 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第三人劉泰宏即劉伯祥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第三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 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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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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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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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平區 │金華段│133 │建│1793.00 │10000分之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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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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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三│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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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14層樓房│74│74│平│鋼筋│10│平│全│
│ │34│郡平路56號13│平區金華│鋼筋混凝│.7│.7│方│混凝│.4│方│ │
│ │5 │樓之3 │段133地 │土造 │1 │1 │公│土造│0 │公│ │
│ │ │ │號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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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金華段1337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 │
│共有部分:金華段133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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