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23號
SLDV,106,消債清,23,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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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債 務 人 楊士民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有於105 年10月間一次請領94萬5000元之勞工保險 退休金,請說明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至目前尚剩餘多少?⒉請詳列自105年10月起迄今所支出之必要生活費用明細,並提 出相關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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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