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3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楊宗煌
陳啓文
債 務 人 王欣頌
吳妙基
一、債務人王欣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叁仟玖佰
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王欣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妙基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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