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719號
TNDV,104,司促,6719,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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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怡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叁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怡佩於民國103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24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16日止累計295,3
    98元正未給付,其中283,179元為本金;11,040元為利
    息;1,1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719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283179│吳怡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3│
│  │元     │     │3月17日   │     │7%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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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