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 務 人 胡雅淳即胡倩燁
債 務 人 胡天良
債 務 人 林慧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雅淳即胡倩燁前於民國92年至95年間,邀同
胡天良、林慧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137,916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
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胡雅淳即胡
倩燁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
本金新臺幣110,000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利率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1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
務人胡天良、林慧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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