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鴻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①壹拾伍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②玖仟陸佰叁拾陸
元③壹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四日
②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③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五點三七②十八點八五③二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鴻凱於民國101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15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13日止累計162,7
84元正未給付,其中155,797元為本金;6,903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黃鴻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08日止累計32,262元
正未給付,其中29,462元為消費款;1,600元為循環利
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