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395號
TNDV,104,司促,6395,201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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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張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張素霞於民國93年04月3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
  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
  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
  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
  03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46,663元整,暨自
  民國96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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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