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733號
TNDV,104,司促,5733,20150317,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債 權 人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信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大田出
版社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等結果,債務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大田出 版社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設址 地點分別在「臺北市北投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 市萬華區」,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
暘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