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顏奇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叁佰貳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顏奇香於民國101年08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6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
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