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
債 權 人 林億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政賢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 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第3 項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既規定僱用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則 受僱人自應對僱用人方得主張報酬請求權。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受僱擔任代工頭, 然遭欠薪達新台幣38,675元為由,請求債務人柯政賢給付薪 資。惟查債權人自稱受僱於嘉仕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同時 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 基金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據,顯見本件僱傭關係存在於嘉 仕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債務人柯政賢僅為該公 司之代表人,而非僱用人,依前開說明,自無庸負給付報酬 之責,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不能認其請求為有 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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