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447號
TNDV,104,司促,5447,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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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4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曾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曾雀霞於民國95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39829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
     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
     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
     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
     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9829元整,及
     自民國95年07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
     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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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