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163號
TNDV,104,司促,5163,201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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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6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魏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管會核
  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短期循環融資契
  約書,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利率依年利率18.2
  5%計算,並約定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
  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
  。又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
  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㈢相對人尚欠22,775元,及自9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
  算之利息、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狀請鈞院鑒
  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賜准鈞院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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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