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131號
TNDV,104,司促,5131,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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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黃建東
債 務 人 孫美玉
債 務 人 黃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建東於民國95年至100年間邀同債務人孫美
     玉、黃光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10筆,共計新臺幣526,546元整,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4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建東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519,993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10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孫美玉黃光榮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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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