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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094號
TNDV,104,司促,5094,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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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94號
債 權 人 多摩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和達
代 理 人 林龍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正平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 為何人,故於民國104年3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 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月10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 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 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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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