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5003號
TNDV,104,司促,5003,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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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債 務 人 蘇昭羽
債 務 人 蘇南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昭羽前於民國93年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蘇
     南榮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5筆,共計150,457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
     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
     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蘇昭羽自民
     國103年10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
     145,660元及自民國10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利率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3年10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蘇南榮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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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