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8年度,1450號
PTDM,88,易,1450,200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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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續字第四十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黃金海岸宣傳手冊壹本,沒收。
事 實
一、乙○○原為屏東縣恆春鎮丁○○○○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下簡稱馬爾地夫)管 理部經理,民國八十六年八月間離職後,於八十七年一月間轉任恆春鎮墾丁黃金 海岸休閒渡假俱樂部 (下簡稱黃金海岸)副總經理,明知馬爾地夫所印製之宣傳 手冊中有十五張圖片為馬爾地夫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之重製物,竟未經馬 爾地夫同意或授權,擅自將該十五張圖片翻拍重製後,印製於黃金海岸之宣傳手 冊中,並對外散發。
二、案經馬爾地年訴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我在黃金海岸僅負責接洽業務,黃金 海岸之宣傳手冊廣告設計部分與我無關,我不知是何人印製的,那是公司許姓負 責人拿給我的,我還沒有散發出去,公司就倒了,我不知道他現在人在何處云云 。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之代理人即馬爾地夫總經理丙○○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中指訴綦詳,另馬爾地夫宣傳手冊中編號A1至A之圖片,部分為馬 爾地夫自行拍攝,部分係馬爾地夫聘請攝影師洪秀道所拍攝,再委由春耕廣告公 司於八十四年十月間編製成冊,亦據告訴人提出照片底片十五張、發票暨支出傳 票數紙為證,且證人即春耕廣告公司之負責人藍傳真亦到庭證述屬實,堪認該十 五張圖片之原件照片確屬馬爾地夫所創作,或出資委請他人創作,而約定著作人 仍為馬爾地夫,故均屬馬爾地夫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再者,經本院當庭 勘驗黃金海岸宣傳手冊中編號B1至B圖片,無論內容、採光、色彩及攝影角 度,均與馬爾地夫宣傳手冊中編號A1至A圖片如出一輒,而黃金海岸之宣傳 手冊,依告訴人代理人之指訴,則係在八十七年中經友人在外發現後,轉而告知 告訴人,參諸證人即黃金海岸之副理甲○○亦到庭所證:我在八十七年過完年約 三月間才去黃金海岸任職,我去約半個月在副總乙○○桌上看過等語,顯見黃金 海岸宣傳手冊之製作係在馬爾地夫宣傳手冊之製作完成且公開發行之後,則以被 告乙○○前在馬爾地夫曾任高級幹部管理部經理一職,其對馬爾地夫之宣傳品自 有相當接觸之機會,乃被告於自馬爾地夫轉任黃金海岸後,即有與馬爾地夫之宣 傳品實質相似之其他宣傳手冊流通於外,足認被告乙○○確有擅自重製告訴人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物,況且,依被告所自承,其為黃金海岸股東之一,並擔任副總 經理,負責接洽業務等語,以黃金海岸既為一休閒渡假俱樂部,利用宣告手冊招 徠休閒旅遊自為其重要之業務,則被告何有可能不參與廣告之製作,而置身度外 之理,再由被告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控制問題法、混合問題法作測謊鑑定,就 (



一)其未參與繫爭海報之製作,(二)其未提供海報之照片,(三)海報之照片係老 闆交付等問題,經測試結果呈情緒波動反應,研判應有說謊,有該局陸 (三) 字第89022564號鑑定意見書在卷為憑,益證黃金海岸之宣傳手冊中編號 B1至B圖片係重製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攝影著作無訛。綜上,被告所辯均無 足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被 告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物,其目的乃在散布於外,所犯上開二罪間, 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論處。公訴人漏 未論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名,自有未洽,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雖 無前科,品行尚稱良善,惟保護著作權係政府近年來大力宣導之觀念,被告既有 相當之知識經驗,竟漠視此一政策,恣意侵害他人著作權,且犯後猶飾詞狡辯, 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法制。扣案之黃金海岸宣傳手 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應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著作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包梅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 圖營利而交付者。
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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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