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916號
TNDV,104,司促,4916,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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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柯進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進安於民國(下同)83年3月8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
     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
     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
     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4年11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56,220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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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