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813號
TNDV,104,司促,4813,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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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1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何鎮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壹拾
  萬柒仟捌佰叁拾柒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
  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何鎮州於93年07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6年06月底積欠聲請人148,611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2,240元整、消費款8,078元整、預借現金9
     9,75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1,395元整及違約金17,13
     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107,837元整自096年0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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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