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706號
TNDV,104,司促,4706,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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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0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賴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前向聲請人訂立有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自核
    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
    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短期循環
    融資契約第一條)。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
    年息18.25%按日計息。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約定如
    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利率即依年
    息18.25%,採固定利率按日計利息。
  (三)然上開借款依約已屆期而未延長,若債務人未立即將本
    息如數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逾
    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
    約金(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三條)。
  (四)債務人至民國96年06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
    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賜准依
    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至為法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
 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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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