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40號
TNDV,104,司促,4440,201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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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非訟代理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唐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陸萬柒
  仟陸佰捌拾捌元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之違約金,計收違約金
  以連續三個月為最高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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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