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95號
TNDV,104,司促,4195,2015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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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5號
債 權 人 楊淑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晉緯企業有限公司徐明德核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原告之訴違背上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 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 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即明。次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 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同法第521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是債權人如已以某一 請求權基礎聲請法院訴訟審理,其後復以同一請求權基礎重 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恐生前訴訟審理中,後聲請之支付命 令因債務人未異議而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或後聲請 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提起異議而致同一案件於法院重複繫屬 之狀況,將致前後判決有矛盾或已生既判力事件再行審理之 情事,衡諸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禁止同一事件重複繫屬 之法理,此時即應駁回提出在後之支付命令聲請。二、本件債權人係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晉緯 企業有限公司、徐明德核發支付命令,惟其請求之內容,業 經向聲請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74號案件)在案,有支付命令聲請狀 及債權人傳真文件之收文戳章在卷可考。而該案件既已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辦理中,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則提出 在後,依前開說明,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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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