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63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 務 人 薛廖阿鴦
債 務 人 薛添進即薛三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薛清源兼薛三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薛安隆兼薛三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薛添進、薛清源、薛安隆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薛三郎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薛廖阿鴦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
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薛添進、薛清源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薛三郎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薛安隆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
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
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利
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薛添進、薛安隆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薛三郎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薛清源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
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二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
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前開
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