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3號
債 權 人 鄭清坡
債 務 人 蔡欣萍
債 務 人 王濟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信擇
債 務 人 嚴志元
一、債務人蔡欣萍、王濟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①叁拾萬元②貳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
日②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後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蔡欣萍、王濟生技有限公司、嚴志元核發支付命令
,然其中債務人嚴志元係設籍於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
是對債務人嚴志元之送達,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說
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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