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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82號
TNDV,103,重訴,282,2015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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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李慶鴻
      李沛鴻
      蘇慧鈴
送達代收人 侯碧龍
以上上訴人與李福利等因103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276,5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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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