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353號
TNDV,103,訴,1353,2015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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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3號
上 訴 人 鄭國正
上列上訴人與呂茂寅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1,41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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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