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626號
TNDV,103,司促,35626,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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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626號
債 權 人 魏敬唐即魏楚侯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有忠、劉紋秀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者,法院應先命債權人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得以其聲請不合程式為由,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 明。次按遺產於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就繼 承自被繼承人之債權為訴訟者,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 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二、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積欠被繼承人魏楚侯債務,而債權人 為被繼承人魏楚侯之繼承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惟聲請狀內並無被繼承人魏楚侯之繼承系統表,亦無被 繼承人魏楚侯之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致本 院無從判斷本件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 月5日、104年2月3日二度限期補正後,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提出前開證明文件,則本件之當事人適格有無 欠缺即屬不明,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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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