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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390號
TNDV,103,司促,35390,2015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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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390號
債 權 人 許登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進裕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 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務人係遭臺中市太平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 記後,設籍於該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参,嗣本院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送達 處所,債權人僅陳報債務人居無定所,去年曾在花園夜市天 王牛排館任職等語,有債權人民事補正狀附卷足稽,是債務 人應為送達之處所顯屬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 。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者,債權人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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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