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毅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詹秉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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