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485號
TNDM,104,聲,485,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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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少章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少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鍾少章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判 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鍾少章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104年3月20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 終結日期為105年1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 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11月18日,此有法 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0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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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