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63號
TNDM,104,聲,363,201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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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易聖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易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易聖因恐嚇等案件,前經判決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前揭函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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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