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36號
TNDM,104,易,136,201503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健富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
字第1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健富涉犯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 306條第2項之滯留建築物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該2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已向告訴人書面道歉,告訴人胡炳昆於本件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