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17號
TNDM,104,易,117,2015030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103年度偵字第
6328號;本院104年度簡字第338號),本院認為不宜依簡易程序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 項之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 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三、本件告訴人蘇瑞泉告訴被告謝志強侵占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因本件告訴人之配偶 謝惠美與被告係屬二親等旁系血親,從而告訴人與被告間係 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之姻親關係,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 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 按,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