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尤素秋被 告 伍柏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柔尹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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