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緝字第9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世生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附表編號3至9、11、12、14、16、17、19、21、25、26、27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 實
一、林世生前於民國9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 第3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5月25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林世生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Tetr ahydrocannabinol)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及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 、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氟硝西泮(Flu nitrazepam,俗稱FM2)、XLR-11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販賣,竟基於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及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硝甲西泮、氟硝西泮、XLR-11以營利之犯意,於103年6 月4日某時,以其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0000000000門號行動 電話,聯繫王成文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再於同 日晚間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 臺南市北區海安路及成功路交岔路口,向王成文以新臺幣( 下同)約32,300元代價,販入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毒品(毒 品種類、數量詳如附表編號1至7之鑑定報告欄),並當場以 現金支付完畢後,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毒品。然林世生 未及賣出上開毒品,即於同年月9日凌晨5時15分許,因其另 案遭通緝之通緝犯身分,在臺南市安平區建平路及建平八街 交岔路口為警逮捕,並附帶搜索其當時所駕駛之上揭自用小 客車,扣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本件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對本院所提示如附表編號1至9 、11、12、14、16、17、19、21、25、26、27所示扣案物之 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不適當之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核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且有如附表編號1至7鑑定報告欄所列毒品檢驗鑑定書附 卷可稽,並有附表編號1至9、11、12、14、16、17、19、21 、25、26、27所示物品扣案可憑;足見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 相符,應可採信。又被告自承:若其購入價值1000元毒品, 之後再賣出去,約賺200元等語(聲羈卷第7頁),復按近年 來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危害社會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 於查緝非法販賣毒品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 衡情被告當無甘冒被查緝法辦重刑之理,是被告確係擬於販 入上揭毒品後,再轉賣賺取差價以營利,至為彰顯,從而, 足認被告購入上揭毒品之目的,主觀上具有販賣以牟利之故 意,至為明確。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意圖營利販入上揭毒品 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以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 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月6日施行,修正 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 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則規 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並未更動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將法定本刑提 高7年以上有期徒刑,自應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項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適 用104年2月6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 規定。
三、論罪
㈠按刑事法之販賣罪,唯有出賣人將販賣物之所有權交付移轉 於買受人,始具備販賣罪構成要件之所有要素,而為犯罪既 遂。如行為人僅實行犯意,而販入標的物,尚未移轉交付予 買受人,充其量祇是犯罪行為之著手,難認已達於犯罪既遂 之程度。換言之,刑法上販賣行為之既、未遂,端賴標的物 之是否交付而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 賣而持有罪,均設有罰則,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 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
而持有(例如受贈、吸用),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 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是倘同時符合 販賣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罪之構成要件時,自有法規競合之 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5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林世生所為,其意圖營利而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四氫大麻酚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氟硝西 泮、XLR-11,未及販出即被查獲,揆諸前揭說明,係犯修正 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業於104年2月4日經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惟該條文僅針對販 賣、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部分為修正,故此部分無新舊法條規 定之適用,附予敘明)、104年2月6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被 告上開犯行固亦構成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然因上開罪名各與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有法規競合之關係,已各為販賣 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所吸收,故不另 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 品罪。復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第二級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至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 之純質淨重尚無證據認定達20公克以上,故其持有第三級毒 品不予論罪,附此敘明)。又被告以一販入行為,同時觸犯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 遂罪處斷。
四、科刑
㈠刑之加重部分
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紀錄,有台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無期徒刑部 分,不得加重外,其餘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均應加重)。 ㈡刑之減輕部分
⑴被告甫購入上揭毒品,尚未售出即遭查獲,自屬未遂,爰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至明。 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就上揭犯行均坦承不諱,前已敘及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⑶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至明。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出其 毒品來源係王成文,並據檢察官於本案起訴書中載明被告向 王成文購入上揭毒品;嗣經本院函詢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有關被告供出毒品上手王成文乙節,第二分局表示有因 被告之供述而查獲王成文,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 69頁)及王成文警詢筆錄(本院卷第70至77頁)附卷可稽, 並據檢察官、辯護人均稱對此部分證據資料無意見在卷(本 院卷第89頁背面),堪認應係被告之供述,而查獲另案被告 王成文販毒案,故本院爰就被告上揭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
㈢被告同時有上開加重、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遞減輕之( 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而係遞減輕 之外,其餘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均應先加重後遞減輕之)。五、量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身心健康甚鉅,且為政府明令禁止 之行為,竟仍無視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危險性,漠視法規禁 令而販入上揭毒品,不僅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擴散施用毒品 人口,亦造成社會潛在危險,危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非輕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良,且甫購入毒品尚未 賣出即被查獲,幸而未對社會造成具體毒害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沒收
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犯 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財物,沒收之,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遭查獲時所扣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經送驗後內 含第二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2鑑定報告欄所示,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附表編號3至7所示物品,經送驗後內含第三級毒品成 分,詳如附表編號3至7鑑定報告欄所示,即屬刑法上所規定 之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附表編號8、9、11、12、14、16 、17、19、21、25、26、27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販賣 毒品所用之物,詳如附表編號8、9、11、12、14、16、17、 19、21、25、26、27用途欄所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附表編號10、13、15、18 、20、22、23、24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有 何關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104年2月6日修
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附錄
104年2月6日修正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用途 │鑑定報告 │
├──┼─────────┼───────┼──────────┤
│1 │甲基安非他命16包 │被告供稱為其本│1.初步檢驗報告書(警│
│ │ │人所有,要做販│ 卷第35頁) │
│ │ │賣使用(警卷第│2.左揭扣案物品鑑定結│
│ │ │2頁背面),爰 │ 果如下: │
│ │ │依毒品危害防制│ ①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條例第18條第1 │ ,檢出甲基安非他│
│ │ │項前段宣告沒收│ 命成分,檢驗前淨│
│ │ │銷燬。 │ 重0.347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0.337公 │
│ │ │ │ 克 │
│ │ │ │ ②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62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53公克 │
│ │ │ │ ③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59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45公克 │
│ │ │ │ ④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98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86公克 │
│ │ │ │ ⑤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46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36公克 │
│ │ │ │ ⑥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107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095公克 │
│ │ │ │ ⑦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47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37公克 │
│ │ │ │ ⑧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325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315公克 │
│ │ │ │ ⑨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625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616公克 │
│ │ │ │ ⑩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54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44公克 │
│ │ │ │ ⑪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76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66公克 │
│ │ │ │ ⑫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69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58公克 │
│ │ │ │ ⑬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43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33公克 │
│ │ │ │ ⑭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0.287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0.275公克 │
│ │ │ │ ⑮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1.584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1.574公克 │
│ │ │ │ ⑯送驗白色結晶1包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1.565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1.553公克 │
│ │ │ │ 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 │ │ │ 院103年9月9日高市 │
│ │ │ │ 凱醫驗字第29957號 │
│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 │ │ │ 定書在卷可憑(偵卷│
│ │ │ │ 第35至37頁) │
├──┼─────────┼───────┼──────────┤
│2 │大麻1包 │被告供稱為其本│1.初步檢驗報告書(警│
│ │ │人所有,要做販│ 卷第35頁) │
│ │ │賣使用(警卷第│2.左揭扣案物品鑑定結│
│ │ │2頁背面),爰 │ 果如下: │
│ │ │依毒品危害防制│ 送驗乾葉1包,檢出 │
│ │ │條例第18條第1 │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 │ │項前段宣告沒收│ 成分,檢驗前淨重0.│
│ │ │銷燬。 │ 142公克、檢驗後淨 │
│ │ │ │ 重0.070公克。此有 │
│ │ │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 │ │ │ 3年7月14日高市凱醫│
│ │ │ │ 驗字第29215號濫用 │
│ │ │ │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 │ │ │ 在卷可憑(偵卷第32│
│ │ │ │ 頁) │
├──┼─────────┼───────┼──────────┤
│3 │一粒眠52顆 │被告供稱為其本│1.初步檢驗報告書(警│
│ │ │人所有,要做販│ 卷第35頁) │
│ │ │賣使用(警卷第│2.左揭扣案物品鑑定結│
│ │ │2頁背面),爰 │ 果如下: │
│ │ │依刑法第38條第│ 送驗紅色銘箔包錠劑│
│ │ │1項第1款宣告沒│ 52顆,檢出3級毒品 │
│ │ │收。 │ 硝甲西泮成分,檢驗│
│ │ │ │ 前毛重14.607公克、│
│ │ │ │ 檢驗後毛重14.410公│
│ │ │ │ 克。 │
│ │ │ │ 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 │ │ │ 院103年7月14日高市│
│ │ │ │ 凱醫驗字第29215號 │
│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 │ │ │ 定書在卷可憑(偵卷│
│ │ │ │ 第32頁) │
├──┼─────────┼───────┼──────────┤
│4 │FM2 3顆 │被告供稱為其本│1.初步檢驗報告書(警│
│ │ │人所有,要做販│ 卷第35頁) │
│ │ │賣使用(警卷第│2.左揭扣案物品鑑定結│
│ │ │2頁背面),爰 │ 果如下: │
│ │ │依刑法第38條第│ 送驗白色圓形錠劑3 │
│ │ │1項第1款宣告沒│ 顆,檢出三級毒品氟│
│ │ │收。 │ 硝西泮成分,檢驗前│
│ │ │ │ 淨重0.608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0.402公克 │
│ │ │ │ 。此有高雄市立凱旋│
│ │ │ │ 醫院103年7月14日高│
│ │ │ │ 市凱醫驗字第29215 │
│ │ │ │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 │ │ │ 鑑定書在卷可憑(偵│
│ │ │ │ 卷第32頁) │
├──┼─────────┼───────┼──────────┤
│5 │愷他命1包 │被告供稱為其本│1.初步檢驗報告書(警│
│ │ │人所有,要做販│ 卷第35頁) │
│ │ │賣使用(警卷第│2.左揭扣案物品鑑定結│
│ │ │2頁背面),爰 │ 果如下: │
│ │ │依刑法第38條第│ 送驗白色粉末結晶1 │
│ │ │1項第1款宣告沒│ 包,檢出三級毒品愷│
│ │ │收。 │ 他命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0.364公克、檢驗 │
│ │ │ │ 後淨重0.352公克。 │
│ │ │ │ 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 │ │ │ 院103年7月14日高市│
│ │ │ │ 凱醫驗字第29215號 │
│ │ │ │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 │ │ │ 定書在卷可憑(偵卷│
│ │ │ │ 第32頁) │
├──┼─────────┼───────┼──────────┤
│6 │摻有愷他命之咖啡包│被告供稱為其本│1.初步檢驗報告書(警│
│ │32包 │人所有,要做販│ 卷第35頁) │
│ │ │賣使用(警卷第│2.左揭扣案物品鑑定結│
│ │ │2頁背面),爰 │ 果如下: │
│ │ │依刑法第38條第│ ①送驗咖啡包1包, │
│ │ │1項第1款宣告沒│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收。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10.964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10.464公│
│ │ │ │ 克 │
│ │ │ │ ②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11.027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10.522公│
│ │ │ │ 克 │
│ │ │ │ ③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愷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10.867│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10.353公克 │
│ │ │ │ ④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10.924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10.417公│
│ │ │ │ 克 │
│ │ │ │ ⑤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10.384公克、檢│
│ │ │ │ 驗後淨重9.861公 │
│ │ │ │ 克 │
│ │ │ │ ⑥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愷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10.671│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10.156公克 │
│ │ │ │ ⑦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551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049公 │
│ │ │ │ 克 │
│ │ │ │ ⑧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9.018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497公 │
│ │ │ │ 克 │
│ │ │ │ ⑨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9.089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507公 │
│ │ │ │ 克 │
│ │ │ │ ⑩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680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162公 │
│ │ │ │ 克 │
│ │ │ │ ⑪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9.035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536公 │
│ │ │ │ 克 │
│ │ │ │ ⑫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愷他命成分,│
│ │ │ │ 檢驗前淨重9.294 │
│ │ │ │ 公克、檢驗後淨重│
│ │ │ │ 8.793公克 │
│ │ │ │ ⑬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861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361公 │
│ │ │ │ 克 │
│ │ │ │ ⑭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385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7.871公 │
│ │ │ │ 克 │
│ │ │ │ ⑮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482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7.971公 │
│ │ │ │ 克 │
│ │ │ │ ⑯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861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333公 │
│ │ │ │ 克 │
│ │ │ │ ⑰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871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367公 │
│ │ │ │ 克 │
│ │ │ │ ⑱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844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343公 │
│ │ │ │ 克 │
│ │ │ │ ⑲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291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7.784公 │
│ │ │ │ 克 │
│ │ │ │ ⑳送驗咖啡包1包, │
│ │ │ │ 檢出三級毒品XLR-│
│ │ │ │ 11成分,檢驗前淨│
│ │ │ │ 重8.903公克、檢 │
│ │ │ │ 驗後淨重8.403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