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128號
SLDV,90,重訴,128,2001030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三和
              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至明。二、本件原告訴請清償借款事件,兩造合意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訂之保證書、約定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1/1頁


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