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217號
TNDM,102,附民,217,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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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何達雄
被  告  侯蔡雪吟
      侯信良
      侯玉峰
      林志聰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自字第2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何達雄自訴被告侯蔡雪吟侯信良侯玉峰、林志 聰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102年度自字第25號判決被告 侯蔡雪吟侯信良侯玉峰林志聰均無罪在案,依前揭規 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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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