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4年度,59號
TPDA,104,交,59,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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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59號
原   告 林福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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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