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45號
TPDA,103,簡,145,201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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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鄭國川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陳威仁
訴訟代理人 林藍詩
      郭蓮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0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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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