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523號
TPDV,98,重訴,523,2015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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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名財政部國有財產
      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峻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珍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蔡銘俊
      簡性琦
      林瑞堂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陳文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周正雄
      徐火金
      莊淑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佩宜律師
      陳和貴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芳儀律師
主 文
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並依職權傳喚證人張先達到庭。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報,繕本逕送對造。
一、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北小字第826 號損害賠償事件卷 宗,請到院閱卷並表示意見。
二、就爭執事項一:
原告應查報:承租人馮麗榕是否有繳納系爭1 號房屋歷年使 用補償金?馮麗榕與原告所簽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是否有提出 委任狀?
三、就爭執事項二:
被告應查報:「馮麗榕與徐火金」及「徐火金蔡俊銘」間 就系爭1 號房屋是否有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請提出交付買 賣價金之證據方法。被告徐火金與其餘被告之關係為何?四、就爭執事項四:




被告應查報「周正雄蔡俊銘就系爭134 之1 地號土地」及 「莊淑卿蔡俊銘就系爭134 之2 地號土地」是否有簽訂書 面買賣契約?並請提出交付買賣價金之證據方法。五、就爭執事項五:
被告峻和公司應查報分別交付買賣價金予出賣人周正雄、莊 淑卿之證據方法。
六、就爭執事項六:
因原告已變更訴之聲明為金錢給付,是否仍須就系爭134 地 號土地返還登記予原告列為爭點?
七、增列爭點:
㈠各被告應否負連帶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原告於爭 點整理後追加請求權基礎)
㈡原告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是否有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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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峻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