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何宗欣(即王素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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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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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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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1-3022249-1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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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安富基金 │01-7002168-4 │1 │1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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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双福證券投 │03-D4-01-0055604-7│1 │987.2 │
│ │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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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双福證券投 │03-D4-01-0055605-8│1 │987.2 │
│ │股份有限公司 │資信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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