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384號
TPDV,104,除,384,201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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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李錫楷即加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31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 年2 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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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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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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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堃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103年10月30日 │158,600元 │SA4639366 │
│ │蔡新從 │行儲蓄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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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